事件经过
张先生与李女士于2011年登记结婚,因双方未能生育子女,2014年开始双方分居,但是未办理离婚手续。
2017年,张先生与比他小近三十岁的甄女士相识,并以夫妻名义在外租房公开同居生活。
2019年初,张先生因患症晚期住院治疗,5月5日立下公证遗嘱,承诺将其名下住房遗赠给甄女士。
2020年11月,张先生因病去世。甄女士因为房屋继承问题,将李女士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且一夫一妻制是婚姻法基本原则,张先生的遗嘱虽然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内容和目的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也破坏了我国实行的一夫一妻制度,应属无效民事行为,故判决驳回了甄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款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第二款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遗嘱作为民事行为,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损害公共利益或者违背公序良俗,否则可能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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