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何先生与妻子育有两个子女。两个子女出生后,何先生为了生活外出到内蒙古务工,而没有文化的妻子则在家照顾两个孩子、何先生每月寄生活费回家。可意外和明天到底哪一个先来,没有人知道。2016年时,何先生因工伤意外身亡。妻子等家属得知后,感觉天都要塌下来了,但奈何妻子没文化,子女又未成年,出于信任,孤儿寡母同意委托何先生的亲大哥何某作为代理人去内蒙古处理何先生的理赔事宜以及其他后续法律手续等。得到弟妹的授权后,何某到内蒙古处理好了何先生理赔事宜,并用赔偿金处理何先生丧葬费等事宜。事后何某对何先生的女儿小何及其母亲、弟弟说,赔偿金150万元由其负责保管,其承诺不会动钱、只是负责保管,只要小何等人需要用钱就一句话的事!出于信任,小何等人同意让何某帮忙保管。
第一年时,小何等人要生活费、学费都很快拿到了!然而,随着时间推移,小何等人就很难要到钱了!小何与大伯的聊天记录显示,小何弟弟要补习费时,何某以其自己的子女从来没有这项费用为由拒绝。小何等家人住院时,何某只给治疗费用,住院费等就不愿意支付,甚至还和小何说,你已经18周岁了,从法律上讲,就要自己赚钱养活自己了。何某的意思,18周岁以后就不能向其索要生活费了。因长期索要生活费、学费受阻,小何一家三口开始不再信任何某,并开始打听当年理赔的具体细节。
万万没想到的是,原来何先生当年的赔偿金实际为198万元。即当时分两笔打款,一笔是150万元,还有一笔是48万,而何某只向小何一家人出示了150万元的那笔入账记录,且小何一家人一直信以为真!得知真相后,小何一家三口共同委托律师将何某告上法庭。告上法庭后,小何才知道,原来何某挪用了死亡赔偿金,且名下有三套房子、一个店铺,其中一套房子还是在县城。即何某实际上是拿弟弟的死亡赔偿金去投资房产,所以才没钱给小何等人的。
1、从情理上讲,如果何某没有私心,帮弟弟管好这笔钱,我们还能理解,可问题其并不是,且想据为己有。那就怪不得弟妹、侄子、侄女会告上法庭了。从法律上讲,何某没有权利限制小何一家人用钱!具体而言,这198万元是何先生的死亡赔偿金,且何某与小何等人只是委托合同和保管合同关系而已。民法典第919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当时弟妹委托何某到内蒙古处理何先生的理赔事宜,何某完成理赔事宜后,双方的委托合同终止。民法典第899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具体而言,何某收到的198万元是何先生的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赔偿给其子女、父母、妻子的,因此,在何先生父亲已经去世的情况下,这198万元的权利人应当是何先生的母亲、妻子和两个子女。而何某拿到赔偿金后主动提出代为保管,何先生的妻子和两个子女都表示同意,双方就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但当时双方并没有约定保管期限,因此,小何一家人有权利要求何某返还。
2、不论何某是挪用了这笔钱,还是因做生意亏了,都有赔偿的法定义务。民法典第897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中,何某是故意用这笔钱的,因此,法院支持侄女小何一家人的诉求,并要求何某还钱。注意!前面已经说了,何先生的母亲也是死亡赔偿金的受益人,且其未对其可以分割的48万元提出主张,故本案小何一家三口的诉求总金额是150万元。也就是说,150万元减去何某这几年已经给过的金额,剩余钱款就是何某应当返还的法定义务。
3、虽然何某不认可小何一家三口主张几年才收到35.5万、当年的花销共计支出35.1万元,合计70.6万元,但其未能提供证据反驳,故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反驳对方的主张时,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否则法院不予支持。具体而言,小何一方能够出示收款、支出记录证明是共计花了70.6万元,何某不认可并主张是花了78万余元,但其却拿不出证据证明来反驳。因此,法院支持小何诉求并依法判定何某应当返还小何一家人共计79.4万元(150万元-70.6万元)。据了解,在诉讼时小何已经申请了财产保全,因此,只要判决生效,小何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