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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八遗嘱普法|女子拿出母亲的遗嘱 为何被法院认定无效?

   2025-07-01 0
核心提示:市民龙强与朱红结婚后,先后在市区购置了两套住房,面积分别为103平方米和97平方米。夫妇俩育有龙姝、龙明、龙艳,两女一子。202

市民龙强与朱红结婚后,先后在市区购置了两套住房,面积分别为103平方米和97平方米。夫妇俩育有龙姝、龙明、龙艳,两女一子。2023年5月初,朱红打电话约丈夫的弟弟龙楷到自己家中,讲述了立遗嘱的具体事宜,并让龙楷做见证人,龙楷按照朱红口述拟写了遗嘱草稿,内容为朱红去世后自己与丈夫名下两套房产的一半由龙姝继承。

2023年5月15日上午,龙楷到打印部打印了一式三份遗嘱,朱红和龙楷分别在打印好的遗嘱上签了名。当时,朱红的弟弟朱军也见证了遗嘱签名过程,并在遗嘱上签了名。2023年11月,朱红因病去世。长女龙姝与父亲和弟弟妹妹就继承房产事宜未能达成一致,遂将父亲龙强与弟弟龙明、妹妹龙艳等三人起诉到顺庆区法院,请求判决母亲遗留的房产产权由她本人继承。

法院判决

原告提交的打印遗嘱是否有效,双方争论不休。法院审理认为,遗嘱见证人应当见证遗嘱订立的全过程,即亲眼看见、亲耳听到遗嘱人形成了完整的遗嘱表现形式。本案龙楷作为遗嘱见证人却一人草拟、打印遗嘱,违反了关于遗嘱见证人应当由两个见证人同时见证遗嘱制作全过程的规定。同时,本案遗嘱人和见证人未在遗嘱的每一页注明年、月、日,也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认定本案遗嘱无效。故该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龙姝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本案中,因打印遗嘱不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两项规定,故法院判决该遗嘱无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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