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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外婆自愿将房屋过户给外孙,反悔了要求撤销赠与,法院支持吗

   2025-07-01 0
核心提示:父母留下的财产,不只自己能继承王阿婆系刘某的外祖母,位于东莞市海淀区的某房产原系王阿婆所有,登记在王阿婆名下。为了外孙刘

父母留下的财产,不只自己能继承

王阿婆系刘某的外祖母,位于东莞市海淀区的某房产原系王阿婆所有,登记在王阿婆名下。为了外孙刘某的孩子入学所需,双方协商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刘某名下。2018年9月,王阿婆与刘某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刘某名下。刘某于2020年5月开始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并于2021年2月入住。自刘某装修开始至今,王阿婆居住在女儿家。

王阿婆认为,为了刘某的孩子入学便利,自己自愿把房屋过户给刘某,但刘某不孝敬自己,并且不让自己居住,故将刘某起诉至当地人民法院,要求共同居住,并将房产证名字变更回其本人。被告刘某辩称,原告将房屋赠与自己,办理了过户,赠与已实际完成。并且,自己进行装修后实际居住,还多次表示随时可以将原告接到涉案房屋居住。

法院:房屋权利已实际转移

原告无权行使任意撤销权

人民法院结合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王阿婆自愿将其所有的房屋过户至被告刘某名下,双方形成赠与合同关系。依据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即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原告享有并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但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已于2018年9月过户至被告名下,房屋权利已经实际转移至被告,故原告无权行使任意撤销权。根据庭审事实及双方陈述,原告虽主张被告不孝敬,但是未向法院进行举证,且被告明确表示愿意接原告在涉案房屋同住。综合本案事由及证据,不能证明存在法定撤销事由,因此原告坚持把涉案房屋再过户回自己名下,没有法律依据,故法院未予支持。法官:赠与人行使撤销权须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系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的无偿给予受赠人财产的合意。在一般赠与中,在赠与财产权利实际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这种撤销权是法律赋予赠与人单方享有的权利,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是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如果赠与的财产属于动产,一般为动产标的物交付之前,如果赠与的财产属于不动产等需要办理权利转移登记手续的,则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之前。本案中,涉案房屋产权已经转移至刘某,因此王阿婆不能再行使任意撤销权。

 


(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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