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不及时
家住莞城的姚先生今年35岁,父亲姚叔叔在去年年底突发疾病去世。家里还有一个奶奶(周奶奶),今年已经87岁高龄了。姚先生家住的房子是爷爷奶奶在婚后共同购买的,爷爷奶奶有三个孩子,父亲排行老三,大伯家里是做生意的,二伯婚后定居在南方。
这些年一直由姚叔叔承担着照顾二位老人的责任。爷爷去世前口头上说过“老大老二生活条件好,这套房子就留给老三吧”。老人口头承诺将房子留给姚先生的父亲,姚先生的大伯二伯都没有其他意见。
姚先生的爷爷去世后,父亲姚叔叔一直没有着急办理房产继承手续,他觉得房本上还有周奶奶的名字,办理继承比较麻烦,想着等周奶奶百年以后再处理继承的事情也不晚。
麻烦留给子女
谁知,天有不测风云,去年年底姚叔叔突发疾病去世了。在处理完父亲的后事之后,姚先生来到公证处,咨询房子继承过户的问题,咨询过后姚先生才知道事情麻烦了。因为奶奶还在世,所以姚先生想要办理继承的手续相当繁琐。爷爷去世后房子已经发生了法定继承,姚叔叔没有着急办理,到姚先生这里就更难了。
就在姚先生为继承房产这件事着急时,朋友向姚先生介绍了九八遗嘱服务中心。预约后,姚先生来到九八遗嘱,经过详细的咨询以及工作人员耐心的解答,姚先生决定委托九八遗嘱帮助自己办理继承公证手续。
工作人员在接受委托后,迅速成立了工作小组,为姚先生定制了专属解决方案,工作人员一方面为姚先生查找和办理继承所需的相关手续与证明,另一方面联合公证处上门为姚先生的奶奶做精神鉴定和相关公证,并且帮助周奶奶订立了一份遗嘱。通过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姚先生终于拿到了房本,顺利解决了此事!
【温馨提示】
九八遗嘱提示您:《民法典》相关规定显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据此规定,姚叔叔与父母共同生活,尽到主要扶养义务,在继承人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继承父母房产。但因为其未及时办理继承手续,到姚先生这里又出现代位继承,让本来不是太复杂的继承问题变得更加复杂。
如果家庭成员发生变化,请尽快办理财产或房产过户手续,以免未来产生其他继承关系,造成财产法律意义上的转移,给后续办理财产过户增添麻烦和困难,严重的还会引起诉讼、家庭纠纷或者家庭财产流失。
在现实生活中,办理遗产继承时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让缺乏相关继承知识的市民束手无策。这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帮助自己办理继承手续,让专业的人处理专业的事,快速化解继承难题,快速解决继承难题,摆脱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