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与冯某某于197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黄小某。由于家庭出现裂痕,二人于1996年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由黄某抚养,住房归黄某所有。二人离婚后黄某曾再婚,但因感情不和又再次离婚,再婚期间未生育子女。此后,黄某未选择再婚,一直与冯某某共同生活。
黄某于2022年10月病逝。2021年6月黄某考虑自己年迈,且需帮儿子抚养孙女,同时忧虑儿子没有工作。为保证前妻和孙女的生活,黄某特意到专业机构订立了遗嘱,将其名下所有财产,包括两套房产均留给冯某某继承。后因黄小某与冯某某就遗产继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案件诉至当地人民法院。
法官说法
法院认为,公民有权依法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2021年6月,黄某在专业机构帮助下亲笔立下遗嘱,载明将所有财产遗留给前妻所有,该遗嘱上还有三名见证人的签字和手印,并注明了年月日。因此,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其遗嘱内容真实、合法,表达了其真实意愿,未违反任何法律规定,应当按照立遗嘱人黄某的遗愿处理遗产,遂判决案涉财产由冯某某继承。法官庭后表示,民法典规定,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自然人可以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遗嘱又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口头遗嘱等多种类型。
订立遗嘱时一定要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法官建议,为防止遗产继承过程中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可以通过订立公证遗嘱等方式明确并固化遗产分配意愿,以避免引发后续纠纷,造成不必要的家庭矛盾。同时,本案也揭示了家庭责任与亲情之间的复杂交织,提醒我们应加强家庭成员间的关爱与扶持,共同营造和谐、温馨的家庭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