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林和小丽离婚多年,出于习惯和生活便利,两人仍住在一起。后大林因意外离世,未留遗嘱。小丽认为自己与大林属于事实婚姻关系,自己对大林的遗产享有继承权,于是将大林的父母告上法庭,想要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大林的财产。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即使大林何小丽在一起生活多年,但二人已经离婚,并且大林在去世前小丽没有尽到主要赡养责任,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小丽在经济上给大林有所帮助,所以小丽不能继承大林遗产。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根据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对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离婚不离家的,一律按同居关系处理。本案中小丽与大林在离婚后虽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但双方不再属于事实婚姻。因此,小丽不是大林的法定继承人,不享有继承权。若小丽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大林生前对其在经济上资助、生活上扶助,则作为继承人以外的对大林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