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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路”夫妻老伴去世,老人起诉两个继子不养老,法院怎么判?

   2025-06-29 0
核心提示:李某与陈某原系夫妻关系,育有两子李甲、李乙。2000年陈某因病去世后,李某于2003年与王某登记再婚。再婚时,长子李甲时年16周岁

李某与陈某原系夫妻关系,育有两子李甲、李乙。2000年陈某因病去世后,李某于2003年与王某登记再婚。再婚时,长子李甲时年16周岁(出生于1987年),次子李乙时年12周岁(出生于1991年)。2021年李某因突发脑梗去世,王某随后被确诊为阿尔茨海默病,2022年至2023年期间累计支出医疗费及护理费9.8万元。王某以"母子共同生活十余年"为由,要求李甲、李乙每月各支付赡养费2000元并分摊医疗费用,遭拒后诉至人民法院。庭审中,王某主张其与李某再婚后共同抚养两继子直至成家立业,并提交了李乙中学时期的学费缴纳记录及家庭合影。李甲辩称2003年已辍学打工,工资卡由生父李某保管,从未与王某共同居住;李乙则承认婚后与王某同住至2015年结婚,但主张王某未实际承担抚养责任。经查,王某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李甲2003年初中毕业后即进入汽修厂工作,工资收入足以维持生活,户籍于2005年单独迁出;李乙2003-2007年就读中学期间,学费由李某、王某共同账户支出,户籍始终与王某在同一户内;王某提交的2004年家庭旅游票据显示四人同行,但李甲工作单位出具证明证实其当年未参与集体休假。法院援引《民法典》第1072条,认定继父母子女关系成立需同时满足"共同生活"与"实际抚养"要件。针对李甲:再婚时已具备独立生活能力,实际收入未交由王某支配,无证据显示王某参与其重大生活决策,故双方未形成法律意义上的抚养关系。对于李乙:再婚时尚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学阶段主要生活来源依赖家庭,户籍关系保持同一性长达12年,据此认定存在事实抚养关系。最终,法院判决:李乙承担王某医疗费中的30%即29400元,自2024年起每月支付赡养费800元;驳回王某对李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王某承担40%,李乙承担60%。

法官说法现如今,婚姻自由理念深入人心,离婚后再择良人步入婚姻的不在少数。但在重组家庭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能当然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抚养教育关系的成立与否,不仅依附于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还需要结合继父母再婚时继子女的实际年龄、继父母对继子女的经济支持程度、教育保障情况、抚养教育时间、家庭身份是否融合等情况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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