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柳大爷早年丧偶,妻子亡故前将所有资产通过遗嘱继承给了柳大爷,夫妻二人有两个儿子,大儿子育有一女,小儿子的媳妇刚怀孕。柳大爷一直盼望着有个孙子,于是在病重期间立了份遗嘱,内容为:我的全部房产以及300万元存款在我去世之后,全部由小儿媳妇肚子里的孩子继承,然而还未等到孩子出生,柳大爷就去世了。在办理完柳大爷的后事之后,大儿子与小儿子两家人也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了争议。大儿子认为,父亲所立遗嘱中的继承人还未出生,可以认定不存在,所以遗嘱无效,而小儿子认为遗嘱有效。于是大儿子将小儿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柳大爷的遗产。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孩子尚未出生,现阶段无法判断该遗嘱能否执行,因此驳回大儿子的起诉,待孩子出生之后可再行起诉予以处理。
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民法总则》
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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