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高某与李某育三女二子,分别为高某1、高某2、高某3、高某4(男)、高某5(男)。现高某、李某均已去世。高某、李某生前留有遗产南城区房产一套。高某、李某去世后该房产一直由高某3居住使用,其他继承人并没有提出分割意见。2021年高某1、高某2、高某4、高某5找到高某3要求继承分割父母留下的遗产房屋。但高某3却拿出了一张打印的遗嘱,称父母生前已将遗产房屋留给其自己,其他子女在父母生前也均签字确认,该房产属于其个人所有,与其他子女无关。双方协商不成,于是高某3持该遗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遗嘱继承案涉房屋。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一、南城区房产由高某1、高某2、高某3、高某4、高某5共同继承所有,各占20%的份额。二、高某3所持遗嘱无效,驳回高某3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首先该遗嘱是打印遗嘱,但并没有相应见证人。另外所有继承人签字的时间均是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
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前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并不发生法律效力。
最为重要的是,该遗嘱虽然有所有继承人签字,但却没有被继承人的签字。法庭最终认定案涉遗嘱无效,所有继承人均有权继承案涉房屋。
由此可见,立遗嘱是一件十分专业重要的法律行为,未免将来发生纠纷,准确表达被继承人的真实心愿,最好还是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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