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薛老太生前是无锡市惠山区居民,育有一子二女,丈夫早逝后其常年独居,同村的大女儿张英(化名)负责照料其日常起居,其他子女偶有探望。后薛老太的老宅拆迁,大女儿张英又主动将母亲接至家中照顾。直至母亲去世,张英前后照顾母亲长达30余年。
薛老太去世后,其老宅拆迁获得的百余万元补偿款继承分配上,大女儿张英和其他兄弟姐妹产生分歧。张英认为,自己对母亲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应获得更多的补偿款,然而薛老太的其他子女并不同意张英的说法,大家对补偿款的分配迟迟未达成一致意见,后张英诉至法院。
惠山法院称,继承开始后,没有遗嘱、遗赠、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前往薛老太生前所在社区进行走访调查,了解到张英婚后住在薛老太家附近,经常探望母亲照料其生活,后在薛老太生活不能自理的十余年间,也大多由张英照顾,直至其去世。据此,法院认定张英对母亲薛老太尽到了较多的赡养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大女儿张英在法定继承份额基础上适当多分部分拆迁补偿款。判决作出后,各方继承人服判息诉并已自动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多尽赡养义务能多分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