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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遗嘱继承,这些“雷点”不要踩~

   2025-06-29 2
核心提示:2021年,老林去世,留下一栋房屋,没想到这份遗产却成为了老林的儿子林大、林二两家矛盾的导火索。2010年5月、8月,老林的妻子、

2021年,老林去世,留下一栋房屋,没想到这份遗产却成为了老林的儿子林大、林二两家矛盾的导火索。

2010年5月、8月,老林的妻子、二儿子相继去世,因老林妻子去世时并未留下遗嘱,因此她名下房产的一半份额应依法作为遗产,由老林和两个儿子共同继承,由于二儿子在3个月之后去世,二儿子的继承权理应由其儿子小林继承。然而,2013年老林与林大签订了一份《财产分割协议》,将房屋转移给了林大,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老林去世后,小林作为林二的法定继承人,主张自己对房屋享有继承权,认为老林与林大签订的协议无效,要求继承该房产。而林大也有自己的理由:“我父亲生前自己拟定了这个协议,我是根据我父亲的要求签的名字。”并且林大认为,老林生前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时,小林知情并且没有提出异议,如今案件的诉讼时效已过,尘埃落定,小林的主张并没有意义。

双方争执不休,小林一气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老林与林大签订的协议无效,并要求继承该房产。

法院审理

对于本案中老林与林大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协议擅自处分了老林妻子的遗产份额,因此该部分无效,但老林自愿将其个人财产份额给林大的行为有效。

对于案涉房屋权属,法院认定该房屋为老林夫妻的共同财产,并依法划分了各继承人的份额。同时,因为老林妻子的遗产份额尚未分割,故而认为小林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且林大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小林在房屋转入时知情并放弃继承权。因此,小林对该房屋享有一部分继承权。

最终,法院根据林大、小林的意愿,依法判决案涉房屋归小林继承,但小林需按二人继承份额,按照市场价给付林大房屋差价款20万元。

法官说法

继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和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在处理继承事务时,应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但也要确保所有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在设立遗嘱时,务必注意以下几点:

一、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清晰表达自己的意愿;

二、遗嘱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受他人欺诈、胁迫或误导;

三、遗嘱的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等,但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定要件,如自书遗嘱需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四、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遗嘱人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且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只有遵循这些注意事项,才能确保遗嘱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从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遗嘱被认定为无效的,涉及遗产的继承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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