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和王某甲是夫妻,结婚后一直与公婆共同生活,王某甲的妹妹王某乙远嫁外地后很少回乡探望父母。多年来,老人的生活起居及日常经济开支均由李某夫妻二人负责。2015年王某甲因车祸不幸去世,2017年其公公也突发疾病离世。面对接连的打击,李某独自承担起照顾婆婆、养育子女的重担,宽慰老年丧子的婆婆,婆媳感情也更加深厚。2020年初李某再婚,但婚后仍与婆婆住在一起并无间断地对婆婆进行照顾直至2021年底婆婆离世。
婆婆生前有遗留下一套三居室房屋。婆婆离世后,远嫁外地的女儿王某乙赶回家中称要继承全部房产,同时认为李某改嫁后无该套房屋的继承权。而李某则认为自己照顾婆婆多年,应该有权继承部分房产。
法官说法
李某对婆婆的赡养属于无间断式赡养,中间并未因改嫁出现甩手、虐待或不照顾的情况,尽到主要赡养义务。
因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李某有权继承前婆婆的房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十八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第十九条 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