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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放弃遗产继承权后,还有“后悔药”吗?

   2025-06-29 0
核心提示:被继承人施某与于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三个子女。2008年12月,施某立下遗嘱,表示其自愿将其所有房产遗留给三个子女,每个子女各占

被继承人施某与于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三个子女。2008年12月,施某立下遗嘱,表示其自愿将其所有房产遗留给三个子女,每个子女各占三分之一份额。2009年施某去世后,其大儿子(于大)和二女儿(于二)先后自愿放弃继承权并办理了公证相关手续,施某房产由三儿子(于三)继承。

后于大、于二相继去世,去世前两人均立下遗嘱,分别确定由自己的配偶及子女继承自有房屋产权份额。令人意外的是,于大及于二的继承人将于三诉至法院,说明当时放弃继承施某遗产不是于大及于二的真实意思,请求按照遗嘱分割施某留下的房产。

法院依法审理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人有选择接受或者拒绝的权利。于大和于二自愿放弃对案涉房屋的继承权,并办理了公证手续,其二人对案涉房屋便不再享有份额,且于大和于二的继承人并未能够提交出推翻这两份公证的证据,故开阳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求。

法官说法

“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可见,只有继承人的反悔理由合法合理,法院才应当对此予以承认,并不是只要在遗产分割前或者诉讼进行中,就可以任意反悔。

在此提醒,放弃遗产继承是十分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决定放弃继承前应当慎重考虑。


(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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