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全女士与刘先生再婚,婚后无子女。刘先生与前妻育有一子刘某,长期居住国外。2022年,刘先生去世,留下了一套再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刘先生去世后,刘某擅自取走了父亲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50多万元、美元8000余元,并以父亲留有遗嘱为由,拒绝全女士继承遗产。全女士认为,自己与刘先生共同生活多年,尽到了妻子的义务,理应继承房产和银行存款。刘某则主张父亲生前立有遗嘱,应按照遗嘱继承,全女士无权继承。法院认为,刘某所提交的录音录像材料不符合法律关于此类遗嘱的形式要件,因此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房屋系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全女士在被继承人生前与其一起共同生活,且全女士年事已高,在分配遗产时,予以多分。双方均认可房屋现价值为300多万元,且由全女士居住使用。刘某取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多万元、美元8000余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未征得全女士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款项取走,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结合案情判决,涉案房屋不动产权归全女士所有,全女士给付刘某房屋补偿款100多万元;刘某给付全女士存款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20万余元,剩余人民币30多万余元及美元8000余元归刘某所有。
法官说法根据法律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再婚妇女未育有子女,年事已高,且长期在房屋中居住使用,支持其享有房屋所有权,由向其他继承人支付补偿款,保障再婚妇女住有所居。并且对其他继承人擅自提取的银行存款,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将存款中的一半分出,其余部分为被继承人遗产,对故意隐匿遗产的继承人,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本案是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