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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尽赡养义务的,能否多分遗产

   2025-06-29 0
核心提示:薛老太育有一子二女,丈夫早逝后其常年独居,同村的大女儿张英(化名)负责照料其日常起居,其他子女偶有探望。后薛老太的老宅拆

薛老太育有一子二女,丈夫早逝后其常年独居,同村的大女儿张英(化名)负责照料其日常起居,其他子女偶有探望。后薛老太的老宅拆迁,大女儿张英又主动将母亲接至家中照顾。直至母亲去世,张英前后照顾母亲长达30余年。

薛老太去世后,其老宅拆迁获得的百余万元补偿款继承分配上,大女儿张英和其他兄弟姐妹产生分歧。张英认为,自己对母亲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应获得更多的补偿款,然而薛老太的其他子女并不同意张英的说法,大家对补偿款的分配迟迟未达成一致意见,后张英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继承开始后,没有遗嘱、遗赠、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法院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前往薛老太生前所在社区进行走访调查,了解到张英婚后住在薛老太家附近,经常探望母亲照料其生活,后在薛老太生活不能自理的十余年间,也大多由张英照顾,直至其去世。据此,法院认定张英对母亲薛老太尽到了较多的赡养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大女儿张英在法定继承份额基础上适当多分部分拆迁补偿款。判决作出后,各方继承人服判息诉并已自动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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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子还”?还是“人死债消”?

如果借款人突然死亡,其生前欠款是“父债子还”,还是“人死债消”?

“人死债消”这一说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们对于债务消亡的期望。然而,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债务人去世后,其债务并不会自动消失。

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债务人去世后,其遗产应当用于偿还债务。

另外,“父债子还”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法律上,父母与子女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父母的债务与子女无关。

然而,如果子女继承了父母的遗产,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这意味着,如果子女继承了父母的遗产,并且遗产价值足够清偿父母的债务,那么子女需要用遗产来偿还父母的债务。

但如果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子女并没有法律义务用自己的财产来偿还父母的债务。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债务人的子女放弃继承遗产,他们不需要承担债务人的债务,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此外,如果子女是父母债务的担保人,根据我国《担保法》相关规定,子女需要承担担保责任,但这与“父债子还”的概念并不相同。

总的来说,“父债子还”、“夫债妻偿”、“人死债消”并不是具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概念,而会受到多种法律条款和实际情况的影响。在处理相关问题时,需要参考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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