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男)因患病不幸离世,年仅50岁,其早年离异,离世时上有90岁的老父亲,下有25岁的独生女,另外有五个兄弟姐妹。王某名下的遗产包括两套房产及部分银行存款。
为妥善处理遗产,王某曾委托专业机构立下代书遗嘱,将其名下房产和存款留由女儿继承,但在遗嘱中写明:其中一套房产由王某父亲免费居住至百年,并要求女儿在继承存款后,每月支付王某父亲生活费1.5万元。
王某去世后,王某女儿继承了王某的房产和存款,并按期支付爷爷生活费,没想到,几个月后王某女儿便拒不支付。
于是,爷爷将孙女告上法庭,要求其按照遗嘱支付每月生活费1.5万元。
因为原告年岁已高,其所在护理院多次下发病危通知书,上海普陀法院开通涉老案件绿色通道,第一时间受理该案。
经释法明理,被告同意继续按照遗嘱指定的数额支付原告生活费,当庭补付欠付的生活费。并约定在涉案房屋中,为原告设立居住权,祖孙俩的误会就此消弭。
因为原告由其他子女负责照料,法官要求遗嘱指定的遗嘱执行人对后续款项的支出进行必要监督,并监督居住权的登记。法官也提出,希望被告能够多与原告沟通,维系祖孙亲情。
法官说法
被告作为原告的孙女,在原告尚有其他子女在世时,本不具有直接的赡养义务,但因为其已继承了被继承人的遗产,在依据遗嘱取得财产权利的同时也承继了保障原告居住权和给付生活费的义务。当然,被告的上述义务并不能免除原告其他子女对原告的赡养义务。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更不能为此法定义务附加任何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