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13143245687

口头表示放弃继承,是否有效?

   2025-06-29 1
核心提示:2013年11月,王甲向翟甲出借40万元借款,翟甲一直未偿还。后王甲于2023年8月死亡,生前育有原告王乙、王丙两个子女。被告刘某某

2013年11月,王甲向翟甲出借40万元借款,翟甲一直未偿还。后王甲于2023年8月死亡,生前育有原告王乙、王丙两个子女。被告刘某某与翟甲原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被告翟乙,二人于2016年12月登记离婚,翟甲于2020年因病死亡。翟甲与刘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建有冷库及附属房屋一处。翟甲于2011年4月注册沂源县某果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为前述冷库及附属房屋。翟甲死亡后该冷库由翟乙经营管理,该冷库在不动产登记部门没有产籍登记信息。因翟甲的借款一直未偿还,王甲的两个子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刘某某作为共同债务人、被告翟乙作为继承人,偿还翟甲生前所借款项40万元。翟乙辩称没有继承翟甲的遗产,不承担相关债务的清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放弃遗产继承需符合法定条件,仅以口头方式放弃遗产继承的行为无效。翟甲生前向王甲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间的借贷行为合法有效。冷库及附属房屋系翟甲与刘某某的共同财产,庭审中翟乙称没有继承翟甲的遗产,但事实中翟乙却经营使用该冷库,对冷库进行管理收益。翟乙口头表述没有继承遗产与事实不符,翟乙应以其使用(实际占有、管理)翟甲遗产范围内履行偿还被继承人翟甲债务的义务。因此,一审判决被告翟乙以其管理(实际占有、使用)的被继承人翟甲的遗产(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范围内偿还原告王乙、王丙借款400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翟乙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该冷库及附属房屋没有编号以及相关登记,一审法院通过调查村委相关负责人员及走访现场,确认上诉人翟乙虽口头放弃遗产继承,但实际经营使用该冷库并对该冷库进行管理收益,故上诉人翟乙主张未继承冷库与事实不符,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拥有继承或放弃遗产的权利。但遗产的继承与放弃因其具有人身属性等特点,故法律在遗产放弃中对放弃的时间、放弃作出方式等方面均有约束。下面通过以下几点对继承放弃的有效作出分析:首先,在放弃继承的时间要求上。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本案中,被告翟乙在其父亲翟甲去世四年以后,债权人起诉归还借款之时放弃继承,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在遗产处理之后,遗产已经处理完毕,遗产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被告翟乙,此时被告翟乙属于对自己财产所有权的处分,而非继承法上的继承放弃。因此,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无效。其次,在放弃继承的作出形式上。《民法典》规定,继承放弃的意思表示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以此来体现放弃的慎重。在“书面形式”的认定上,可以参考《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本案被告翟乙在一审审理时表示对遗产的放弃方式为口头方式,该放弃方式既缺乏形式上的公示性,又难以举证证明,且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最后,逃避义务的“放弃继承”无效。现实中常常存在着继承人声明放弃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但在实际上对遗产进行着占有、使用、收益等,此种情况是继承人以放弃继承的方式逃避债务的履行,企图坐收渔利而无需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基于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此种“假式”的放弃继承行为应属无效放弃行为。本案中,被告翟乙虽口头声称放弃对其父的遗产,但经过走访调查,其对其父的遗产占有、经营、收益,既不符合放弃的书面形式,也以其外在行为表示其并未实质放弃对遗产的继承。因此,其放弃遗产继承的行为无效,应当对其父承担的债务在遗产继承范围内予以偿还。

 


(责任编辑:小编)
下一篇:

作为丧子舅舅的监护人,外甥能否分得舅舅遗产?

上一篇:

保姆照顾老人能否获赠遗产

举报收藏 0打赏 0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