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遗嘱知识首页 遗嘱知识分类 切换频道

父亲去世,妹妹将哥哥告上法庭!

2025-07-01 17:4900

事件经过

1995年东莞的柳大哥与河南的高女士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并很快就登记结婚了,一年后高女士为柳大哥生育一子柳大伟。从2005年开始,柳大哥和高女士夫妻二人经常因为某些小事而爆发争吵,2008年,双方经过协商,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柳大伟和父亲一起生活。两年后,柳大哥又结识了程女士,经过两年的相处,二人于2012年办理了结婚登记,同年生下一女柳薇。

2020年底,柳大哥因为突发心脏病住院,住院期间因为情况持续恶化,柳大哥订立了一份遗嘱,因为受到老一辈重男轻女思想,订立遗嘱的内容为:“在自己去世后,名下的所有财产归儿子柳大伟所有。”

一个月后,柳大哥去世,在柳大伟办理继承柳大哥遗产时,程女士以及柳薇将柳大伟诉至法院,认为柳薇是未成年人,应当继承父亲的一部分遗产。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程女士与柳薇的主张,与柳大伟共同分割柳大哥的遗产。

法律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当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是继承上的“必留份”原则,是法律对遗嘱的一种限制。享有“必留份”的人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其为法定继承人且未丧失继承权;二是其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而不是“遗嘱订立时”、“遗产分配时”或者其他什么别的时间。“必留份”原则的适用不影响整个遗嘱的效力,未留“必留份”的,在扣留“必留份”之后,剩余部分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必留份”的具体数额可参照足以保障继承人生活为标准,一般不超过按法定继承其应当继承的份额。

遗嘱是专业的法律文书,关系到遗嘱人一生所积累财富的分配,马虎不得。订立遗嘱一定要选资质齐全的专业服务机构,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避免因为财产继承纠纷导致的家庭不和。九八遗嘱东莞首家获批全资质遗嘱订立服务机构,将每份遗嘱提交至公证处审核存储,确保每一份遗嘱合法、有效。截至目前,在九八遗嘱订立的遗嘱无一例无效。

个别遗嘱服务机构资质不全,甚至没有任何资质就开展服务,导致需要遗嘱时找不到或者被判无效的案例比比皆是。在此提醒所有要订立遗嘱的老人一定要擦亮眼睛,慎重选择。

九八遗嘱项目针对老年人开展遗嘱订立指导、遗嘱登记、遗嘱保管、遗嘱见证、对接公证处对遗嘱公证保全、遗嘱执行、房产继承、意定监护法律咨询、协助办理公证、纠纷调解等一整套体系服务。

 


举报
收藏 0
打赏 0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