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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遗赠协议可是有时效的!

2025-07-01 17:3800

事件经过

被继承人李爷爷与其妻李奶奶于上世纪70年代结婚,婚后育有三个孩子,长子李某一、次子李某二、女儿李某三,李奶奶于上世纪90年代去世.长子李某一于2001年去世,其育有一子李某卫,被继承人李爷爷于2007年5月在律师见证下订立了一份遗嘱,内容为:“一、我现在的住房是一个偏单,共计某平米,坐落在本市某区某室。该房是我个人私产房,我去世后,此房产权由我长孙李某卫继承,别人不得干涉。该遗嘱有被继承人李爷爷,李某卫及遗嘱见证律师签名。

被继承人李爷爷于2007年9月去世,2018年次子李某二以法定继承为由,将侄子李某卫及李某三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分割继承被继承人李爷爷遗留的诉争房。

次子李某二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某二依法继承被继承人李爷爷名下房产三分之一份额;2.判令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

李某卫庭审中辩称,不同意李某二的诉讼请求.我爷爷李爷爷立了遗嘱将诉争房屋给我.所以要求驳回李某二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某三辩称,同意李某二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依据法定继承,还是依据遗嘱继承。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李某二并非法定继承人,被继承人李爷爷所书的遗嘱实为一份遗赠。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赔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受遗赠。遗赠的生效时间应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计算,附条件的应从条件成就时计算;遗赠内容的明知,应从接受遗赠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时计算。

被继承人李爷爷所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属生效遗嘱,李某卫在遗嘱上签字,可证实李卫对遗嘱的内容是明知的。被继承人李爷爷去世后,此时继承开始,李某卫应在法定的期限内做出接受或放弃遗赠的表示,但李某卫无证据证实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对遗嘱的内容作出了是否接受的意思表示,故依法律规定应认定李某卫放弃遗赠,被继承人李爷爷遗留的诉争房屋应适用法定继承。判决次子李某二、女儿李某三,李某卫各自享有诉争房屋三分之一的份额。

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4条【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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